為加快推進以創新驅動為引領、轉型升級為核心、產城融合為支撐的開發區“三次創業”,優化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環境,鼓勵企業做強做優,推動開發區跨境電子商務產業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加快建設跨境電子商務示范園區
(一)鼓勵區內具備條件的園區建設企業,申報“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下沙園區)一區多點”拓展園區,經杭州市綜試辦認定并授牌的園區,給予園區運營主體200萬元一次性補助;鼓勵園區運營企業積極申報年度杭州市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示范園區,經杭州市綜試辦認定的,開發區給予園區主辦方市級扶持資金1:1配套的資金扶持。
(二)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招引優質跨境電商和服務企業入駐,自園區被授牌次年起三年內,對園區內新注冊的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合計所創造的區貢獻(扣除上述企業已享受的區資助)的20%額度給予園區運營資助:跨境進口額1000萬美元/年(含)以上、或跨境出口額200萬美元/年(含)以上、或跨境電商服務性營業收入500萬元/年(含)以上的企業。
二、著力做大跨境電商出口規模
(三)給予新落戶開發區的跨境電商出口企業三年政策扶持:跨境電商出口金額超過100萬美元/年以上的企業,經認定,每100萬美元給予1萬元獎勵,每家企業每年累計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四)鼓勵區內企業開拓網上出口業務,對入駐各類網上跨境電商出口平臺年出口額達到10萬美元的區內企業,經認定,每入駐一個平臺給予一次性運營補助2萬元,單個企業補助不超過10萬元。
(五)鼓勵跨境電商出口。對年度跨境電商出口金額達100萬美元的企業,采用1210保稅出口模式使用郵政小包、國際EMS等專業公司用于跨境遞送商品的,按照實際物流(快遞)費用的30%給予補助,每家企業補助總額不超過30萬元。

(六)支持跨境電子商務企業開展自主出口品牌的建設。對出口企業境外商標注冊費以及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產品認證等所產生的商標注冊費、認證費及檢測檢驗費用的50%給予一次性補助,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補助不超過10萬元。
(七)新落戶開發區的跨境出口電商企業,經認定,給予其三年自用辦公場地實際租金的70%扶持,扶持金額不超過1.05元/平方米·天,補助面積標準根據企業年出口規模確定:
跨境電商企業出口金額達3000萬美元/年以上(含)的企業給予不超過1000㎡辦公場地補助;跨境出口金額達1000萬美元/年以上(含)的企業,給予不超過500㎡辦公場地補助;跨境出口金額達500萬美元/年以上(含)的企業,給予不超過200㎡辦公場地補助;跨境出口金額達200萬美元以上(含)的企業,給予不超過100㎡辦公場地補助。
(八)鼓勵跨境出口模式創新,在杭州綜合保稅區內為跨境電商企業提供跨境出口公共倉儲服務的企業,該企業年出口金額達1000萬美元以上(含1000萬美元),經認定,按照每1000萬美元不超過1000平方米給予三年實際倉儲租金的40%補助,每家企業最大補助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實際補助金額不超過0.4元/平方米·天。

三、做強做優跨境電商進口業務
(九)經認定,給予新落戶開發區的跨境電商進口企業三年自用辦公場地40%租金扶持,實際補助標準不超過0.6元/平方米·天:
跨境電商企業進口金額達1億美元以上(含)的企業給予不超過1000㎡辦公場地補助;跨境進口金額達5000萬美元以上(含)的企業,給予不超過500㎡辦公場地補助;跨境進口金額達2000萬美元以上(含)的企業,給予不超過200㎡辦公場地補助;跨境進口金額達1000萬美元以上(含)的企業,給予不超過100㎡辦公場地補助。

四、完善開發區跨境電子商務生態體系
(十)鼓勵區內高校及培訓機構進行跨境電子商務專業人才培養。經市綜試辦認可的注冊在開發區的社會培訓機構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人才培養,對機構培養的跨境電子商務學員被開發區內跨境電商企業成功錄用并連續就職半年以上,且當年底仍在區內電商企業就業的(區內企業輸送的學員參照執行),按1500元/人的標準給予扶持(含市補貼部分)。
(十一)新落戶開發區的跨境電商服務企業,經認定,給予其三年自用辦公場地實際租金的50%扶持,扶持金額不超過0.75元/平方米·天:
跨境電商服務企業營業收入達到5000萬元以上或服務收入達到300萬元以上或簽訂服務合同30個以上的給予不超過500㎡辦公場地補助;營業收入達到3000萬元以上或服務收入達到200萬元以上或簽訂服務合同20個以上的給予不超過300㎡辦公場地補助;營業收入達到1000萬元以上或服務收入達到100萬元以上或簽訂服務合同10個以上的給予不超過100㎡辦公場地補助。
鼓勵招大引強,凡與市綜試辦簽訂戰略合作協議的平臺或服務企業視同達到最高檔補助標準予以扶持。
(十二)支持跨境電商企業和跨境電商服務企業加大研發投入。經認定,對企業研發投入的按享受稅務部門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后的5%計算,單個企業研發資助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年。
(十三)積極支持跨境電商企業開拓融資渠道,對開發區內跨境電商企業使用金融機構提供的供應鏈金融等跨境金融產品,經認定,按同期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給予50%的補助,補助期限為三年,每家企業三年累計補助總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十四)對年出口額在1000萬(含)美元以上的外貿綜合性服務企業,給予運營經費補助,出口額每200萬美元補助2萬元,單個企業每年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十五)鼓勵區內企業、區內外行業協會及其他機構在區內舉辦具有國內外影響力的峰會、論壇、博覽會、大賽等活動。經備案后給予一定的扶持,單項活動資助額不超過該活動實際發生費用的50%,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五、附則
(十六)本政策適用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開發區范圍內注冊、納稅,并正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與市綜試辦簽訂戰略合作協議的除外)。
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具體包括:
1.垂直電商企業(含進、出口電商):跨境電子商務行業中直接終端零售的企業。
2.平臺電商企業(含進、出口電商):在跨境電子商務領域內為企業或者個人提供網上交易、洽談的平臺。
3.電商服務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總額50%(含)以上來自于服務跨境電商企業,具體包括:代運營企業、供應鏈倉儲服務企業、金融服務企業、數據服務企業等。
4.電商園區運營企業:為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提供場地支持的園區運營企業。

(十七)本政策統計數據以海關統計數據或開發區外綜服平臺或以審計企業后臺數據為準;區內跨境電子商務企業若同時開展跨境進口、出口業務可根據跨境進出口完成比例同比例合計計算申領辦公場地補助;
(十八)本政策第十二條申報企業在設備投入前需經開發區經發局辦理固定資產投入統計立項或者出具固定資產投入立項備案流程,并提供專項審計報告。
(十九)享受本政策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除認定獎勵及房租補助、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外,其余條款均以企業當年度的區財政貢獻為限。
(二十)本政策按“從優、從高、不重復”原則執行,除有特別規定或另有協議約定外,不得與其他同級同類扶持政策重復享受。
(二十一)對于跨境電商企業年度安全生產考核不合格或有走私行為的企業不予以兌現本政策條款。
(二十二)受資助(獎勵)的企業若遷出開發區,則需退回相應的政策獎勵資金。
(二十三)本政策自2018年12月27日起施行,原《關于推進跨境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實施意見》(杭經開管發〔2015〕277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