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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辦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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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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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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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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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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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款1: 
            為科研、測試所需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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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科研是對該產品進行研究、開發,以開發、生產出相關產品所需的產品,并不是指進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 
            2.測試是對該產品進行測試以獲得測試數據或測試某一產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須用到的該產品。 
            3.進口產品數量一般應控制在每個型號數量不多于5個最小單位且每個型號總金額小于5000美元的產品范圍內,并不得在境內再次銷售或提供給普通消費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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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必須是對這些產品進行研究、開發、測試的機構(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必須有生產、研究、測試此類商品的經營范圍)。 
             | 
            
             1.辦理人員介紹信; 
            2.《免辦強制產品認證證明申報單》,并按《申報單》“隨 
            附單據”欄目中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3.提供實物照片; 
            4.提供本次研究、開發、測試計劃書/項目書; 
            5.說明科研測試后產品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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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款2: 
            為考核技術引進生產線所需的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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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該款指從國外引進生產線后,需試運行或考核該生產線所需進口的最終成品的零部件。 
            2.生產線所在地必須在浙江局轄區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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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必須是使用引進生產線的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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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辦理人員介紹信; 
            2.《免辦強制產品認證證明申報單》,并按《申報單》“隨 
            附單據”欄目中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3. 引進生產線時的有關證明,如合同、報關單、機電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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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款3: 
            直接為最終用戶維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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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這些零部件/產品進口數量一般應控制在每個型號數量少于20個最小單位且每個型號總金額小于5000美元范圍內。 
            2.本款也適用于少量在用產品出口維修后復進關的情況,但不適用于產品召回改進后復進關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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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人應為維修單位或最終用戶。 
            2、出口維修后復進關的申請人應是使用這些產品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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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辦理人員介紹信; 
            2. 《免辦強制產品認證證明申報單》,并按《申報單》“隨附單據”欄目中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3.需維修設備的購買或進口證明材料; 
            4.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如為維修單位必須有維修此類商品的經營范圍但不含銷售;如為經銷單位必須有維修和經銷此類商品的經營范圍; 
            5.申請人是經銷單位時,提供與用戶簽署的維修合同或維修協議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6.申請人是最終用戶時,提供需維修產品的證明(如原產品發票、維修合同等),以及損壞件安裝在設備上的照片和清晰顯示損壞件標志/銘牌的照片; 
            7.出口維修后復進關的產品應提供當時出口時的有關單證(如出口報關單、維修合同、發票、提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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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辦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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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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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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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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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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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款4: 
            工廠生產線/成套生產線配套所需的設備/零部件(不包含辦公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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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于單獨進口工廠生產線/成套生產線配套所需的設備/零部件(不包含辦公用品;如計算機、打印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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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必須是使用這些設備/零部件的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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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辦理人員介紹信; 
            2.《免辦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申報單》,并按《申報單》“隨附單據”欄目中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3. 提供有關部門批準建設或引進工廠生產/成套生產線的相關證明材料; 
            4.成套設備報檢單、生產線明細清單、流程圖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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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款5: 
            僅用于商業展示,但不銷售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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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口產品數量一般應控制在10個最小單位以內,并不得改變產品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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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必須是負責商業展示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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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辦理人員介紹信; 
            2.《免辦強制產品認證證明申報單》,并按《申報單》“隨 
            附單據”欄目中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3.申請人應在申請材料中表明商品明細、序列號、展示具體地點、展示時間(原則不超過半年)及展示后該產品的處理方式(不得銷售或提供給普通消費者使用),并承諾不改變產品的用途。 
             | 
            
             展示后出口的,則產品出關后兩周內持進出口報關單原件及復印件等有關材料到浙江檢驗檢疫局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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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款6: 
            暫時進口后需退運出關的產品(含展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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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口產品數量一般應控制在10個最小單位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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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必須是使用這些產品的公司(展覽品的免辦申請人必須是負責展覽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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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辦理人員介紹信; 
            2.《免辦強制產品認證證明申報單》,并按《申報單》“隨附單據”欄目中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3. 提供辦理暫時進口的證明(如海關《暫時進口貨物審批表》); 
            4.申請人應在申請材料中表明暫時進口的時間、展示后該產品的處理方式,并承諾產品退運出關后兩周內到浙江檢驗檢疫局辦理核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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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品出關后兩周內持進出口報關單原件及復印件等有關材料到浙江檢驗檢疫局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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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款7: 
            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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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必須是使用這些零部件/產品的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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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辦理人員介紹信; 
            2.《免辦強制產品認證證明申報單》,并按《申報單》“隨附單據”欄目中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3.申請人應在申請材料中表明商品明細、出口期限、加工地點,承諾貨物全部用于出口,出口后兩周內到浙江檢驗檢疫局辦理核銷手續; 
            4.提供成品出口合同、成品配料表、組裝圖等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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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品出關后兩周內持進出口報關單原件及復印件等有關材料到浙江檢驗檢疫局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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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款8: 
            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進料或來料加工方式進口的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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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必須是海關《登記手冊》/電子帳冊中的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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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辦理人員介紹信; 
            2.《免辦強制產品認證證明申報單》,并按《申報單》“隨附單據”欄目中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3.電子帳冊的需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打印件; 
            4.提供月度進貨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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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情況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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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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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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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1: 
            HS編碼列入驗證目錄,但不在中國強制性認證商品適用范圍之內的入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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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為使用這些產品的工廠或進口收貨人或其委托辦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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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辦理人員相關證明文件(介紹信、委托書等); 
            2.《免辦強制產品認證證明申報單》,并按《申報單》“隨附單據”欄目中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3.提供實物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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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2: 
            進口成套設備夾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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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辦理人員相關證明文件(介紹信、委托書等); 
            2. 《免辦強制產品認證證明申報單》,并按《申報單》“隨附單據”欄目中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3.經成套設備施檢部門確認的收貨人書面申請函; 
            4.重點工程項目還應須提供有關項目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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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3: 
            進口舊機電產品夾帶(直接用于銷售或拼裝后銷售的,一律不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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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辦理人員相關證明文件(介紹信、委托書等); 
            2.《免辦強制產品認證證明申報單》,并按《申報單》“隨附單據”欄目中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3.舊機電備案證明; 
            4.承諾該進口舊機電產品不直接用于銷售或拼裝后銷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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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4: 
            ATA單證項下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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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辦理人員相關證明文件(介紹信、委托書等); 
            2.《免辦強制產品認證證明申報單》,并按《申報單》“隨附單據”欄目中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3.提供ATA單證冊原件及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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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5: 
            保稅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入保稅區內的倉儲物流貨物以及自用的辦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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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辦理人員相關證明文件(介紹信、委托書等); 
            2.《免辦強制產品認證證明申報單》,并按《申報單》“隨附單據”欄目中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3.提供進入保稅區的相關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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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6: 
            境外企業申請CCC認證的送檢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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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辦理人員相關證明文件(介紹信、委托書等); 
            2.《免辦強制產品認證證明申報單》,并按《申報單》“隨附單據”欄目中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3.提供CCC指定認證機構出具的送樣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含申請人、進口商、樣品名稱、商標、規格型號、數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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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7: 
            出口后退運入境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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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辦理人員相關證明文件(介紹信、委托書等); 
            2.《免辦強制產品認證證明申報單》,并按《申報單》“隨附單據”欄目中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3.提供該貨物原出口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如報關單、檢驗檢疫證明等),并表明貨物入境后處理方式及保證入境后不進入流通領域銷售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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