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于進出口商品實行簡化歸類的通知
(署稅函[2002]413號)
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院校:
    為進一步規范海關商品歸類工作,減輕現場歸類工作壓力,加快貨物通關速度,根據我國進出口貿易及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關稅稅率大幅下降的情況,經研究,決定對進出口機電產品和雜項貨品實行簡化歸類的有關規定修訂如下:
一、實行簡化歸類必須在所征稅款與正常歸類所征稅款基本持平的前提下實行。
二、簡化歸類僅適用于以下一般貿易征稅進口的貨物:
(一)成批進口未構成整套散件、按規定應分別歸類的屬于稅則和海關統計商品目錄第84章至第90章中的同一種機電產品的零部件,但本通知第三條所述及的商品除外;
(二)成批進口的雜項貨物,如飲料(不包括含酒精飲料)、零星食品、日用百貨(塑料或玻璃制廚房用具等)、玩具、裝飾用的物品等。
三、一般貿易征稅進口的以下機電產品零、部件不得實行簡化歸類,而應按商品的具體列名分別歸類:
(一)需征進口消費稅的商品,涉及進口暫定稅率、配額稅率的商品,開征從量稅、復合稅、滑準稅的商品;
(二)涉及許可證件管理的商品。
四、根據第二、三條規定可以實行簡化歸類的第87章以外的機電產品零、部件,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一次申報進口的機電產品零部件,當品種在10種以上、進口優惠稅率在15%及以下、且單項品種的總值不超過1000美元(航空、航天器的零部件單項品種總值不超過2000美元)時,可一并歸入其所屬主機的零部件稅目;
(二)對于一次申報進口的機電產品零、部件中,進口優惠稅率在15%以上或單項品種的總值超過1000美元(航空、航天器的零部件單項品種總值超過2000美元)的,必須按零部件歸類原則分別歸類;在剔除分別歸類的商品后,其他零部件可按本條(一)的規定辦理;
(三)一次申報進口、品種在10種及以下的機電產品零、部件應按零部件歸類原則分別歸類。
五、一次申報進口的汽車零、部件及配件,當品種在10種以上,且單項品種的總值不超過2000美元時,按以下原則歸類:
(一)單項品種的進口優惠稅率在25%及以下的,可一并按汽車零件歸入稅目8708,再按其中價值最大的零件歸入8708項下的一級子目,最后根據汽車類型歸入該一級子目項下的相應子目;未列名車型的,合并歸入一級子目項下的“其他”子目;
(二)進口稅目8703項下車輛的零、配件,則不論其稅率是否高于25%,直接按其價值最大的零件一并歸入8708中一級子目項下的“其他”子目或相應子目;
(三)其他優惠關稅稅率在25%以上的或單項品種價值在2000美元以上的汽車零件、配件,不論是否與其他汽車零、配件一同進口,均應按稅則列名分別歸類;在剔除列名歸類品種后,其它零、配件可按本條(一)的原則歸類。
六、第二條(二)的雜項貨物,當一次申報進口品種在5種(不包括5種)以上、關稅優惠稅率在50%以下、單項價值不超過600美元的,可按以下原則簡化歸類:
(一)雜項食品合并歸入稅則子目 21069090;[1]
(二)其他雜項貨物可按貨物中價值最大的貨品合并歸類。
七、海關欲按上述規定對進出口貨物實行簡化歸類時,應當通知納稅義務人仔細閱讀并填寫《海關簡化歸類確認單》,并按納稅義務人的意見對其貨物歸類。
八、本通知自二OO二年十月十五日起執行,《關于執行“汽車零、配件及雜項貨物簡化歸類規定”的通知》(署稅[1993]959號)、《海關總署關于對機電產品零部件實行簡化歸類的補充通知》(署法[1999]616號)文同時廢止。
附件:海關簡化歸類確認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二OO二年十月十四日